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成都信息工程学院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在我院的顺利实施并取得预期效果,推动我院大学生创新教育的深入开展,加强我院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的组织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成立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领导小组(专家组)。
领导小组(专家组)由由院长任组长,主管教学工作副院长、学院党总支书记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各专业教研室主任、教学和学生管理人员等,负责全面规划学院的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组织项目立项申报、申报项目的评审、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和提出奖励建议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评审与立项
第三条 凡我院全日制本科一、二、三年级学生均可申请我院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项目申请者要学有余力,要有创新研究兴趣,有较强的独立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四条 项目申请者可以是大学生个人,也可以是大学生创新团队,每个团队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正在承担计划项目的学生不能再申报新项目。
第五条 申报项目原则上应以实验为主要手段,在教师指导下,自主进行研究性学习,自主选题设计、独立完成试验方法的设计、组织设备和材料、实施试验、分析处理数据、独立撰写总结报告等工作,并自主进行创新实验项目的过程管理。
第六条 研究项目选题可以由学生自己提出,也可由学生和指导教师共同拟定,或由指导教师提出,学生选择。选题要切合实际、思路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研究方案及技术路线可行。申请立项的项目必须具有较好的研究基础和支撑条件等。
第七条 项目申报时间原则上与学校“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的申报时间同步,具体时间以学校通知为准。项目申请人在确定了“研究课题”和指导教师的前提下,填写《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申请表》。
第八条 院工作小组(专家组)负责对申报课题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项目就申请项目内容的真实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预期成果等提出评审意见和改进建议,项目负责人根据学校专家组的评审意见和改进建议修改《申请书》。
第九条《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分为校级、院两类,校级项目从院级项目中遴选。
第三章 项目运行、变更
第十条 项目被批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与学院签订《bat365正版app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管理合同书》。
第十一条 项目以学生为主体,指导教师对学生的创新性实验活动进行指导。学院的实验室等向参与项目的学生免费提供实验场地和实验仪器设备。
第十二条 项目执行时间为1~2年,执行期间实行定期汇报制度。项目负责人每年6月提交项目年度中期进度报告,每年12月提交项目年度报告。院领导小组定期对项目实施内容、进度、项目完成质量、成果等进行检查,并提出意见。
第十三条 项目组如因实际困难或选题有所改动等原因不能按期完成者,经院领导小组同意后可适当延期或调整项目内容,延期不得超过一年。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必须终止研究者,应由项目负责人提交项目终止报告。
第十四条 对不按时递交进度报告或检查未获通过、弄虚作假、工作无明显进展、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学院将要求其限期整改直至终止项目运行,并视情节轻重收回部分或全部资助经费。
第十五条 学院通过创新论坛、论文报告会、经验交流会等多种形式,定期组织学生与指导教师交流,及时总结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搭建创新性实验计划成果展示、资源共享的信息平台,形成带动和辐射作用,营造创新氛围。
第四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学院对院级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给予每项500元的研究经费支持。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掌握使用,主要用于购置实验材料、测试加工、资料、复印、调研、交通费等必要开支。教师不得使用学生研究经费。
第十七条 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二次拨付。立项后拨付经费总额的50%,中期检查合格后拨付经费总额的50%。经费报销严格遵守学校财务制度,报销单据须由项目负责人、指导教师及教务处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研究情况进行总结,并详细说明经费使用情况。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规定时间提交《bat365正版app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结题申请表》,并提供论文、设计、专利、成果实物、记录本等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领导小组(专家组)对项目进行评审、结题验收,并提出建议奖励的项目名单。
第六章 激励措施
第二十条 通过项目验收者,学院按相关规定记一定数量创新实践学分。
第二十一条 对指导学生完成院级以上的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研究的指导教师,学院按院级项目每项5个学时、校级以上项目每项10个学时计算教学工作量。
第二十二条 对通过项目验收并获得优秀等级的学生和指导教师,学校将进行表彰与奖励。
第二十三条 在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执行中,有阶段性成果和创新突破成果的,学生可申请作为毕业设计(论文)参加答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成果属于学校,技术成果的署名权、荣誉权等属于完成该项技术成果的个人。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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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