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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生纪律处分条例
    2014-12-10 17:06  

    成都信息工程学院学生纪律处分条例

     

    2005 9 1 颁布 2006 9 7 修订)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规范管理、依法治校,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建设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成都信息工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专科(高职)学生。接受成人高学历教育的学生以及其他各类短训班、进修、自考学生的违纪行为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坚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四条  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学校视其行为的性质、过错程度、认错态度等给予下列纪律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五条  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成立或参加非法社团或组织,从事非法游行、示威、集会等活动,利用网络、通信工具、大小字报、刊物等传播媒体,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不良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危及他人生命和财产安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对情节较轻,经教育能认识和改正错误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对情节较重或经教育拒不悔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无论以何种方式,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公共秩序,破坏学校安定团结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经教育后认识较好,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二)已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经教育后认识较好,并有立功表现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造成重大影响的主要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或行政机关依法处罚的学生,视其情节和性质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司法机关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者,学校视其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吸毒、贩毒或引诱他人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在校园内传播宗教,发展教众及进行其它宗教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  参与邪教组织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主动参与非法传销活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在学校组织进行非法传销活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盗窃、诈骗、抢夺、抢劫国家、集体或私人财产者,经公安部门、校保卫处调查认定有以下情形,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一)盗窃未遂者,给予记过处分;盗窃价值在600元以下,经教育后退赃,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盗窃价值在600元以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抢夺、抢劫他人财物,情节较轻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诈骗或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利用各种手段进行商业行骗,情节较轻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团伙实施盗窃、诈骗、抢夺或敲诈勒索他人或集体财物行为中的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为以上作案者提供情报、工具或帮助掩盖、窝赃、销赃者,参照作案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冒领他人财物,参照盗窃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寻衅滋事,结伙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一)寻衅滋事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动手打人,致人轻微伤害或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并履行相应赔偿责任;

    4.动手打人致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承担相应后果;

    5.过失伤害他人致人轻微伤害或轻伤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承担相应后果。

    (二)预谋策划或邀约、纠集他人参加打架斗殴,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已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首者,从重处分;主动承认错误并揭发他人者,从轻处分。

    (三)打架者:

    1.先动手打人者,未伤及他人,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轻微伤害或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承担相应后果;

    2.后动手打人者,未伤及他人,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害或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承担相应后果。

    (四)参与打架者:

    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发展,并产生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打群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在旁起哄、火上浇油,使矛盾进一步激化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作伪证者,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执行。

    (六)为打架斗殴提供凶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打架斗殴事态已平息,再次挑起事端者,或曾因打架斗殴而受处分,又重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肆意殴打他人并致他人轻微以上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凡因打架斗殴致人受伤者,除给予校纪处分外,必须支付被伤害人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以及其它必要费用,并赔偿被伤害人经济损失。

    (十)私藏管制刀具和和使用管制刀具、刃具者:

    1.私自收藏、保管管制刀具,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使用刀具等利器威胁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

    3.打架、斗殴过程中,使用管制刀具、刃具等其它利器,未伤及他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人伤害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事件当事人毁灭证据,转移凶器,从重处分。

    第十四条  严重违背公民道德,有下列情形者,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私自改动、编造成绩单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观看淫秽录像、书刊、网页、画报或其他淫秽物品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组织聚众观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制作、复制、传播或出售、出租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异性同宿学生宿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调戏侮辱女性,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已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诽谤、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组织、参与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在校园内有其它损害大学生形象及社会公德的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以各种方式组织、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酗酒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酗酒滋事,危及他人人身、财物安全,妨碍他人正常生活,影响学校、社会公共秩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16-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旷课累计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累计达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旷课累计达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累计达5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有违反考试纪律和考试作弊行为者,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一)违反考场规则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扰乱考场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一般作弊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考试作弊累计两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替他人参加考试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组织作弊或有预谋地策划他人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使用通讯设备作弊者,视其情形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除上述作弊情形外,有其他作弊行为,严重影响考风、学风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校园、公寓、图书馆、食堂、社团、学生活动、勤工助学等管理制度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公共财物损失和设施损坏者,必须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条  借故对学校各级领导、教师或工作人员寻衅滋事、报复,或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管理工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国家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有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一)破坏、盗用网络资源,影响网络正常使用和安全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恶意攻击计算机系统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非法建立网站,登录非法网站,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有害信息者,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涂改或伪造证件、证明、票据等欺骗他人或组织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故意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妨碍他人通信自由,尚未构成刑事责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威逼、利诱、教唆、胁迫、煽动他人违纪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在违纪事件调查中包庇隐瞒事实,作伪证,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用金钱、物资或其他手段对他人进行收买、威胁、恐吓及报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已构成违纪的学生之间的纠纷,严禁学生私自解决,一经发现,从重处分,并承担由此引发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凡受到纪律处分者,从受处分之日起一年内取消参加各种评优,各类奖学金,减、免学费的参评资格。

    第二十八条  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一年之内认错态度好,无违纪行为发生者,可在期满后向所在系提出终止留校察看申请,经学生所在系研究同意并签署意见之后,报学生处审批,终止其留校察看。在受留校察看处分期间有明显进步或立功等突出表现者,可向所在系提出提前终止留校察看申请,经学生所在系研究同意并签署意见之后,报学生处审批,提前终止其留校察看。在受留校察看处分期间,经教育不改或再次发生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毕业生的处分,除按本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外,附加以下处理条款:

    (一)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已达三个月以上者,若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明显进步,允许该生在离校前提出申请,经所在系同意并报学生处审批,终止其留校察看;

    (二)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不足三个月者,学业结束时,先给其出具学历证明函,暂且以结业处理。待察看期满后,由受处分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单位鉴定,由学生原所在系提交学校审批,学校考察确认后,可终止其留校察看,准予毕业并换发正式毕业证书;

    (三)毕业生在办离校手续期间,若出现破坏公物、酗酒闹事、打架斗殴等违纪事件,学校将追发违纪处分文件,装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重处分:

    (一)错误事实确凿而故意隐瞒事实,拒不承认,无理狡辩者,态度恶劣者;

    (二)二人以上共同违纪的为首者;

    (三)再次违纪构成处分者;

    (四)犯有本条例规定的两项或两项以上者。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处分:

    (一)主动报告、承认错误者;

    (二)主动检举共同违纪人的问题经查证属实者;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影响,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者;

    (四)有其他立功表现者。

    第三十二条  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

    (一)学生违反治安、安全、保卫方面规定和涉及犯罪的行为,由保卫处负责调查,有关部门、各系(院)协助调查;

    (二)学生其它违纪行为,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协调,由各系(院)负责调查,有关部门协助调查;

    (三)学生违纪后,违纪学生所在系(院)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有针对性做好违纪学生的思想工作,责令其写出书面检讨;

    (四)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一般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需延长,应说明原因,由负责调查的单位报经主管校领导同意。

    第三十三条  违纪学生的处分程序

    学校成立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经校长授权或委托,负责领导和协调对全校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工作。

    (一)负责学生违纪行为调查的单位,应及时形成调查报告或书面材料报学校有关单位,并填写《成都信息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罚申报及调查表》(一式两份)和根据本条例提出书面建议处理意见;

    (二)相关系(院)或学生工作处,及时听取违纪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做笔录。违纪学生或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如果拒绝签字,主笔人应写出文字说明。违纪学生陈述和申辩的情况,与笔录原件一并报学校,由学校研究处理;

    (三)学生工作处负责审核各系(院)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建议,依据本条例,提出处分意见,报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四)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出具处分决定书,由被处分学生所在系(院)及时送达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送达方式一般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送达方式。处分决定书的送达情况,由系(院)记录在案;

    (五)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的行文日期即为生效日期。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述。学生申诉和申诉处理按学校申诉条例执行。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六)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应归入学生个人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学生违纪处分的相关附件归入学校文书档案,不装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三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限期离开学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内涉及“××以上或以下均包含“××”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后于 2005 9 1 日起 执行,原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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